违法办案事实
违法办案事实
程序违法(一):以“禁闭”之名,行“刑事羁押”之实
以“禁闭”之名,行“刑事羁押”之实
一扇铁门,两种程序,八天禁闭!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故意混淆行政禁闭与刑事强制措施,对同单位民警黄某(被告人)采取了8日的“禁闭”措施,让其与外界完全失联,被逼认罪后转为刑事拘留,这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和权利侵犯!
在这8天里,黄某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在金牛分局的不明地点,无法与外界联系,不能会见律师,欺骗家属其因个人“违法违纪”被分局禁闭。
令人愤慨的是,直到案件审理到达金牛法院后,家属才各方打听得知禁闭理由是案发当天“工作日饮酒”,可笑的是案发当天同为金牛分局民警的指控方陈某及其整个户政大队人员都在案发酒店聚餐饮酒,而陈某及其部门却未受到任何影响。
程序违法:故意混淆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每一项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这起案件中,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采用的“禁闭”措施属于行政约束,原本适用于内部纪律处分,而非刑事侦查手段。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明确区分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
金牛分局采取的“禁闭”措施,根本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一类刑事强制措施。金牛分局故意混淆概念,以行政纪律处分之名,行刑事羁押之实,规避《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严格监督程序,包括检察院的批准手续和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
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程序滥用行为!
权利剥夺:完全隔绝的8天“黑箱”操作
在这8天“禁闭”期间,黄某处于完全与世隔绝的状态:
剥夺了与外界联系的权利:无法联系家属,无法获得律师帮助。
剥夺了基本的人身自由:被关押在非正规羁押场所。
剥夺了寻求救济的权利:我们家属甚至不知道他已被采取措施,无法在第一时间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提出申诉。
这种完全“黑箱”式的操作,为非法取证提供了温床。
非法取证:通过“禁闭”手段进行诱供
在这8天的“禁闭”期间,金牛分局办案人员利用与黄某是同一单位且相熟的便利,对其进行了诱供及删改真实供词等非法取证行为。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明确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指出“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通过这种违法“禁闭”手段获取的所谓“认罪”供述,完全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绝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继续违法:使用非法口供申请批捕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办案单位在正式刑事拘留黄某后,并未进行新的、合法的刑事审讯,而是直接使用了在“禁闭”期间非法获取的认罪口供作为关键证据,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
这不仅是对非法证据的刻意使用,更是对检察机关审查权力的蔑视和欺骗。如果检察机关依据这份非法口供批准逮捕,将导致错误决定,并使违法行为进一步延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明确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此,强烈控诉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的以下违法行为:
故意规避司法监督:滥用“禁闭”措施,逃避《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严格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无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长期、完全剥夺我家人的人身自由。
非法取证:在“禁闭”期间,通过非法手段(诱供,疲劳审讯,篡改供词等)获取口供,严重违反《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使用非法证据:将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申请批捕的主要依据,试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