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案事实
违法办案事实
程序违法(三):剥夺家属知情权,一场披着法治外衣的构陷
程序黑箱:拒绝告知罪名,蓄意阻断法律救济途径
案件发生于2024年9月6日晚上,报案人陈某及其丈夫潘某一起于9月7日凌晨在案发管辖派出所报案,被告人黄某于9月7日以单位(金牛分局)有事通知回去后即可被金牛分局“禁闭”,从黄某回到分局后就一直失联,急的家属四处打听依然杳无音信,直到9月8日晚,黄某妻子才收到金牛分局“督察大队”的电话,电话里告知黄某因涉嫌违纪要被领导禁闭7天,家属追问禁闭原因,通知人员以“不能告知”为由拒绝告知原因,直到9月12日,仍是由分局“督察大队”通知家属到金牛分局领取禁闭通知书,家属再三追问禁闭原因时,仍然拒告知具体原因,拿到的《禁闭通知书》,上面依然只有模糊的“涉嫌违纪违法”字样。
程序滥用:一场由执法者精心编织的冤狱陷阱
这一切,根本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继续盘问有严格的时限和情形限制,绝不能用于替代刑事强制措施。后来才得知,原来金牛公安分局早在9月8日前就已对此案进行立案,那么这属于刑事案件是办案机关早已确定的事。他们之所以煞费苦心地启动内部“禁闭”程序,而非直接按刑事诉讼法采取拘留、逮捕,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法定要求,为他们非法审讯、诱供逼供创造不受监督的“时间窗口”和“黑暗空间”!这是在利用内部管理规定,公然架空国家基本法律,是彻头彻尾的程序滥用和权力腐败!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拘留或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涉案原因。办案机关公然违反这一最基本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昭然若揭:就是要在案件初期,刻意剥夺家属为其聘请律师、获取专业法律意见的机会。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诉讼权利的粗暴践踏,是企图将我的亲人置于孤立无援境地,以便他们为所欲为的第一步。
劝导“有罪和解”,企图坐实冤案
更为恶劣的是,在他们完全控制的“禁闭”期间,金牛分局利用其与被告人、报案人及其丈夫为同事的关系,扮演着“双面人”角色。他们一方面以“内部同事”、“关心帮助”的姿态接近被告人家属,用看似推心置腹的言语骗取被告人家属的信任;另一方面,却在背地里精心策划着诱骗被告人认罪的陷阱。这种利用特殊身份和情感纽带进行的欺诈,比明火执仗的威胁更加可恶,它亵渎了同事之间最起码的信义,更是对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无耻背叛。他们将公权力异化为实施欺骗的工具,让身为家属的我们,在焦虑和信任中,一步步被引入他们设好的圈套。
在阻断法律帮助、骗取被告人家属的信任,从一次次谈话中套取得知被害人全家都是农民且毫无背景之后,金牛公安分局露出了最终獠牙。他们不再掩饰其有罪推定的立场,直接派遣多名不同部门的相熟同事轮番登场,扮演着“和事佬”和“指路人”,直接向被害人家属“劝导”:只有承认有罪,去争取报案人的“谅解书”,才是对被害人“最有利”的选择。
这是何等荒谬而险恶的逻辑!在事实未经调查、证据未经质证、法院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有何权力预设罪名,并诱导家属基于这个虚假前提去行动?这分明是企图通过家属的手,来固化他们想要的“有罪”结果,为他们的违法办案行为披上一件“当事人和解”的虚伪外衣。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清白权的侵犯,更是试图诱使被告人家属成为冤案共犯的恶毒算计!
双重欺诈:一面诱骗家属“认罪求谅”,一面诱供被告人“认罪免刑”
在被告人禁闭期间,他们利用被告人的同事身份骗取家属的信任,言之凿凿地“劝导”被告人家属,只要家属能拿到报案人谅解书,事情就能“内部处理”、“免走司法程序”,期间还违规引导家属前往刑警大队办公场所,诓骗其录制案件相关证词笔录,甚至仅由办案民警赵某一人对家属进行询问,并诱骗其签署了包括嫌疑人辨认书在内的多项文书。这哪里是劝导?这分明是有组织地诱骗家属,企图通过家属之手固定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为冤案打造“自愿认罪”的假象!
令人发指的是,办案人员同样利用与被告人是相熟同事的身份,对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收集!他们以不停的疲劳审讯、“不够配合,不够老实”、“认罪就能分局内部处理”为诱饵,对被告人施加巨大的心理压力,更在审讯前以“案卷是要给报案人夫妇看的,对于报案人不利的口供就不要说了”这样的话语威胁,并将被告人之前供述的对报案人不利的口供删除后让被告人签字,迫使被告人在孤立无援、信息完全闭塞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直到被告人按照金牛分局的剧本“认罪”后,才在禁闭时限期满后,匆匆将其转为刑事拘留后才通知家属领取《拘留通知书》。
这分明是 “先逼供,后立案”的倒置办案,所有的有罪供述都是在非法定场所、通过非法定程序、采用诱骗手段获取的,依法应予排除!
执法犯法,情节极其恶劣,严重践踏法治根基
纵观整个过程,作为案件的侦查机构,成都市金牛分局的行为已远非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系统性的违法滥权。
从拒绝告知家属案情,剥夺聘请律师的权利,
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变相审讯,
再通过对家属和被告人双线实施诱骗,
利用特殊身份和信任关系获取虚假口供和文书,
在未经依法侦查、证据未固定之前,已预设罪名并全力逼迫认罪。
每一步都在践踏《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原则——程序正义。一个在程序起点就充满黑暗与欺骗的案件,如何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办案人员执法犯法,利用专业知识规避监管、侵害权利,其行为比普通犯罪更具危害性。
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执法犯法,严重玷污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将国家公器变为构陷同事、制造冤狱的工具,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从“督察大队”以违纪为由实施禁闭,到“政治处、治安科等”介入诱骗家属,再到“刑警大队”侦查案件、审讯被告人,这显示出非个别人员的行为,而是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的系统性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