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冤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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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公安金牛分局局长主导制造冤案的控告

发布时间:2025-07-18 浏览:3271次

伸 冤 控 告 书

——关于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局长主导制造冤案的控告

被控告人信息:

一、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局长及其他违法办案人员

事由:

  • 程序严重违法剥夺知情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辩护权,违反回避制度,干预司法公正,涉嫌“非法拘禁”,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知家属、及时送押看守所和保障辩护权的明确规定。

  • 非法取证与证据造假:以“禁闭”为名非法拘禁并疲劳审讯,诱供、删除、篡改被告人口供,隐匿重要证据等,违反了《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

  • 滥用职权与徇私枉法:为掩盖单位违纪事实,滥用“禁闭”措施,多部门联合违法办案,混淆纪律审查与刑事侦查,滥用私权,架空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干预司法公正。违反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第399条“徇私枉法罪”。   

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事由:违法履职,存在诱供、违法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等行为;

控告请求:

1. 请求依法追究成都公安金牛分局相关办案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的法律责任;

2. 请求排除非法证据。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6日晚,成都公安金牛分局民警陈某(女)在金牛华美达酒店参与部门聚餐饮酒后,刻意避开同事,与同分局民警(被告人)私下相约在该酒店一大床房,双方在房间内喝酒聊天至凌晨并发生性关系。事后,陈某离开酒店,经与家人商议后报警称被被告人强奸。被告人随后被金牛分局以“禁闭”措施控制8天,后移送成都市看守所羁押至今。

二、 成都公安金牛分局制造冤假错案的“动机”

2024年9月6日(周五,工作日),陈某及所属部门在金牛华美达酒店(金牛分局管理对象)集体聚餐饮酒,公然违反《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明确绝对禁止的5类行为:工作日全天禁酒,含晚间;禁止领导干部及单位间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禁止接受下属或地方公安机关宴请;禁止任何时间、场合酗酒,属严重违纪,活动组织者及单位领导应当同步追责。

这场饭局谁组织的?谁宴请的?这场饭局的存在,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安“严禁在工作日饮酒、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 ,还成为这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那么这次集体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就成为了本案中最需要被掩盖的事实。

不仅如此,这起案件的报案人陈某、被告人黄某以及报案人丈夫潘某,均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分局的民警。那么本案的处理结果就直接关系到:

  • 单位声誉:案件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事务,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单位形象和声誉;

  • 同事利益:案件处理可能牵涉到其他同事的责任追究;

  • 领导问责:案件导致原因中存在集体违纪行为,牵涉到领导责任追究。

这么重大的利害关系,就使得金牛分局在办理此案中不可能保持中立和公正,明显存在需要集体回避的情形,然而金牛分局非但没有回避,反而积极主导案件侦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有组织、有步骤的使案件成为冤假错案。

三、成都公安金牛分局违纪违法及制造冤假错案的具体行为

金牛分局相关人员为掩盖上述违纪行为,逃避领导连带责任,在办理被告人涉嫌强奸案中,滥用职权,罔顾程序,故意混肴行政禁闭与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冤假错案,具体违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应当回避不回避: 本案报案人、被告人及陈某的丈夫均为金牛分局内部人员,案件处理结果与办案机关有重大厉害关系,涉案人与办案人员日常工作中存在密切交集,这种密切的同事关系,完全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金牛分局全体人员应整体回避,但未依法执行。

2. 包庇袒护:对陈某及所属部门的重大违纪行为及严重后果,案件调查时已证明属实,金牛分局不仅不处罚,反而故意隐瞒聚餐监控证据,借制造冤案转移对违纪问题的关注。

3. 非法拘禁: 以行政“禁闭”(最长7天)替代刑事强制措施,使被告人与外界完全隔绝长达八日,期间辩护权与律师会见权被彻底剥夺,违反《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程序规定,涉嫌非法拘禁。

4. 剥夺家属知情权: 9月7日上午被告人被电话通知回金牛分局后立即被拘禁,直到9月8日晚才由金牛分局“督察大队”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家属,被告人要被领导禁闭,以“不能告知”为由拒绝告知家属具体涉嫌罪名,蓄意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和寻求法律帮助的机会。

5. 妨害作证:被告人被禁闭期间,金牛分局指派多名自称是政治处领导、被告人同事的人员,频繁私下联系我们家属,劝导家属在未见到任何法律文书、未了解具体指控的情况下,在“默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先行承认罪名并主动寻求报案人谅解”,这不仅是“有罪推定的恶劣体现”,更是一种“变相的诱供延伸”,企图通过家属的反向施压,巩固其非法获取的口供。违反《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

6. 规避法律监督:故意混淆行政禁闭与刑事强制措施,以规避《刑事诉讼法》的监督程序,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及与外界联系的权利,企图规避正式司法程序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强制措施审查规定。

7. 剥夺辩护权:为控制被告人,对被告人立即采取长达8日的“行政禁闭”实则将其作为“变相刑事羁押”手段,完全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及会见律师权,违反《宪法》第130条及《刑事诉讼法》第34条辩护权保障规定。

8. 诱供:据被告人所述,其在禁闭期间(9月7日-14日):办案人员杜某等以“配合认罪可内部解决”诱导其认罪;杨姓人员以态度问题引导有罪供述,并要求在与供述不一致的笔录上签字;赵某告知被告人“案卷会给陈某夫妇看,勿说对其不利内容”,删除其对陈某不利的笔录后要求被告人签字。

9. 隐匿、伪造证据: 金牛分局掩盖违纪聚餐饮酒导致案件发生的事实,谎称聚餐饮酒地点及案发房间楼层过道等至关重要的位置“没有监控”并在家属拿出酒店监控设施完好的照片作为证据后,侦查部门才让酒店出具了一页没有任何原始支撑的“说明”。此举涉嫌故意毁灭、隐匿关键证据,扭曲案件真实背景。在被害人家属提供酒店监控正常运行的证据后,金牛分局让酒店补充无原始支撑的“说明”,属“收集程序严重影响公正”的书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56条,涉嫌伪造证据、渎职。

10.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局长张某与被告人家属通话中声称已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想翻案不容易”。与家属的信访谈话多次证实其不仅与检察院检察长谈及案件,还明确表示在禁闭期间就让被告人认罪。一起本该由基层派出所处理的隐私案件,竟动用了金牛分局局长、政委、副局长、政治处领导、治安科、刑侦大队、督察大队、法制大队“联合办案”!严重违反《宪法》第135条及《刑事诉讼法》第7条,涉嫌滥用职权及徇私枉法。

11. 滥用侦查权,妨害司法公正: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办案人员私下约谈被告人律师,利用职权操纵律师会见被告人,并诱导其写“道歉信”“委托书”,以不认罪认罚就会被重判威胁及分局会帮忙“获取谅解书”为诱饵,诱迫被告人“认罪认罚”,越权干预检察阶段,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9条、52条、169条及认罪认罚自愿性原则;道歉信实质是“认罪陈述”,涉嫌帮助伪造证据。

12. 检察官违法履职: 金牛区检察院明知案件存在金牛分局应当回避未回避、非法羁押、隐匿、伪造证据等问题,仍采信非法证据批捕并起诉,违反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

检察官周某,在被告人处于极度恐惧、孤立无援的状态下,以“认罪认罚判的轻、不认罪判的重”诱导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非本人供述的笔录,从而制造“自愿认罪”的假象,固化冤案,且全程未录音录像,违反最高检《认罪认罚案件录音录像规定》第3条。

上述行为均为掩盖严重违纪,系有组织、有步骤的违法操作,严重践踏法律程序,直接制造冤假错案。

四、被告人冤假错案的核心依据

(一)双方关系存在重大疑点,并非普通同事

陈某及其丈夫与被告人同为金牛分局同事,私交十余年,陈某曾单独与被告人相约看演唱会、聚餐、互赠礼品,案发前双方家庭频繁聚餐;事发前几日,陈某的丈夫因夫妻矛盾多次找被告人倾诉求助,可见双方关系密切,事发前几日亦无矛盾或冲突动机。

(二)事件过程不符合强奸构成要件:

1.  时间与地点特殊:事发于周五工作日凌晨1点,地点为陈某部门聚餐的同一酒店,两人均为已婚警察,陈某主动要求避开同事,双方自愿进入酒店大床房,行为明显超出普通同事范畴。

2.  无暴力胁迫证据:事发全程被告人无言语威胁,陈某未呼喊求救,双方身体无伤痕,意识清醒(双方口供、监控佐证);

3.  女方预见并选择留下:陈某进入房间时已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其口供可证),期间被告人下楼购物,陈某独自在房间等待20分钟未离开,后续1小时聊天中,陈某未提及离开(双方口供可证);

4.  女方可离开而未离开:聊天时,陈某主动以过往感情、找男模等暧昧话题言语挑逗,并在被告人已经赤裸上身的情况下主动相拥(双方口供可证);被告人表示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没有拒绝,期间曾两次去房间门口的厕所完全可以离开而未离开(双方口供可证);

5.  女方事后行为异常:陈某离开时表情轻松、衣着整洁、头发精心盘整,在电梯内照镜子,刷手机(监控佐证),未立即报警,因半夜回家且颈部有吻痕而心虚,多次与姐姐商议后才向丈夫哭诉并报警;次日正常接听被告人电话,第三日(周一)正常上班;周二因被告人妻子到分局询问其丈夫禁闭原因,遇见陈某,她还邀约其妻子共进午餐,平静讲述当晚情况(后证实与事实不符)。

6.  男方无异常及作案动机:事发前,被告人提议到陈某及同事聚餐地找她,陈某要求避开同事单独再约见(微信记录可证);事发后,被告人亦神态如常(监控佐证),次日与妻子回老家,再接到分局电话后致电问陈某询问情况,录音显示二人聊天自然,无矛盾迹象(行车记录仪录音可证)。

四、 信访维权受阻,制度空转失效

冤案发生后,我向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政法委、信访局、公安部等及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并提交证据,恳请监督纠正,但材料或石沉大海、或被层层转回至被控告对象——金牛分局“自查自办”。

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我诉求至中央巡视组的材料依然被转回金牛分局,他们仅用1天时间便出具了《回复》称:“我局依法依规办案,饮酒问题已处理”,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丝毫未提,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 29条“不得将信访材料转给被举报人”的规定,其“纸面整改”行为直接挑战巡视制度效力,信访制度彻底沦为他们的“公文游戏”。

我始终敬畏法律、信任正义,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收集证据,却申诉无门。权利救济制度和渠道,在本案中形同虚设。掩盖真相、包庇违法的行为不仅侵害我及家人权益,更严重侵蚀了法治根基与政府公信力。

恳请国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派员彻查此案,揭开黑幕,惩治腐败,纠正冤屈,捍卫法律尊严!我愿全力配合,随时提供全部证据。

证据清单

序号证据内容证明目的
1

禁闭告知家属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

以“禁闭”(最长7天)替代刑事强制措施,逃避检察监督;

违法法定程序办案,非法羁押、超期羁押、规避法律监督。

2

金牛分局人员与我的谈话

视频、录音及通话记录

妨害作证:金牛分局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诱导家属私下求陈某谅解;

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家属知情权:欺瞒家属案件性质,剥夺家属寻求法律援助的机会;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泄露隐私案件。

3

事发酒店监控照片、视频;

金牛分局钟局长谈话录音。

隐匿、伪造证据:谎称关键楼层 “无监控”,实际有监控,提出质疑后才补充“说明”;隐瞒包庇陈某及部门工作日聚餐饮酒违纪行为。

4

与局长张某的电话录音

杨大队信访谈话录音

局长张某滥用职权干预案件;干预司法公正;

市局领导早已知晓案件详情;包庇袒护,信访无门。

5

与督查大队长、刑案副局长等

谈话录音;

法制大队微信聊天记录;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多部门混肴办案;

偏袒办案,对陈某部门违纪行为欺上瞒下;

多方举报,敷衍推诿,暴露“禁酒令”在成都公安沦为空谈。

6

与局长张某、督查大队长等

谈话录音

领导越权干预案件,妨害司法公正;

诱供:禁闭期间诱导他认罪;

7

与代理律师邹纯玮的微信聊天记录;

金牛分局让被告人写的委托书

滥用侦查权妨害司法公正;

越权干预检察阶段、操控我方律师会见;

诱导、胁迫认罪认罚。

8

与律师通话录音;

与金牛分局领导谈话录音;

信访维权受阻、违法办案质疑

掩盖真相,包庇违法。

9

金牛人民检察院回复函;

中央巡视组控告信;

将信访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信访空转失效,系统性敷衍;纸面整改;

10网络申诉禁言截图

网络信访维权受阻;掩盖真相